2025年6月18日00时05分许,张某驾驶宁CT****小型轿车沿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惠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新路14km加200m处时,与同向李某龙停放的宁CJ****(宁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宁CT****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民警第一时间协助将伤者张某送医救治,并现场对张某及李某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张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太阳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深入调查,2021年3月20日,驾驶人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同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0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同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张某未能吸取教训,不思悔改。其于2025年6月18日实施了第三次酒后驾车行为,且此次为更为严重的醉酒驾驶。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太阳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尹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