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兴庆区一大队在路检路查工作中,查处了一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驾驶人黄某作出处罚。
“谁驾驶的车?请出示一下驾驶证、行驶证。”
“我没有驾驶证,驾驶证之前注销了。”
“你驾驶的这辆车是什么情况,你知道吗?”
“我知道,报废了,我想着就半截路,去加个油,抱着侥幸心理就把车开上了。”
经查,黄某实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五日拘留;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限制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黄伟作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五日拘留,限制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车辆收缴后予以报废。
银川交警提醒: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车辆安全隐患大大增加,且无法购置保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极易造成无法挽回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维护,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报废,拒绝驾驶报废车上路。(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