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中连续查获3起无证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0月10日,涉案驾驶人王某某、赵某、王某已被依法送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人分别面临10日拘留及1500元罚款的严厉处罚。
9月19日11时许,王某某驾驶宁CV***9小型汽车行驶至中宁县中鸣公路6公里处时,因无法出示有效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王某某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
9月24日上午,短短半小时内,民警在不同路段再次查处两起同类案件:10时11分,王某驾驶宁EX***5普通小型客车沿中鸣公路行驶至6公里处,因无证驾驶被查获;10时38分,赵某驾驶宁AB***N小型汽车在宁华公路6公里处接受检查时,同样因未取得驾驶证被依法查处。
经查实,三名驾驶人对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均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无证驾驶的处罚条款,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94条、第95条相关规定,中宁交警依法对三人分别作出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10月10日,三人已被集中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交警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一旦引发事故还需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驾驶机动车上路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资格,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底线。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心存敬畏、有证驾驶、安全行车”,共同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