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7时20分许,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在永宁县109国道与迎宾大队路口开展高峰岗勤务时,成功查处一起机动车非法加装射灯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时执勤民警在疏导交通时,发现一辆正在等候红灯的小型轿车号牌下方,加装了一排醒目的外置黄颜色射灯。灯光设备在车前防撞网内嵌,十分显眼。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在号牌下面加装射灯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非法改装行为。
“高峰时段车流量大,一旦开启强光射灯,强光会严重干扰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视线,尤其在夜间行驶更为突出。”民警现场向驾驶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擅自加装射灯不仅改变了车辆原有结构,还可能因电路改装不当引发车辆短路、自燃等风险。驾驶人听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配合处理。

随后,民警现场监督其拆除了非法加装的射灯,要求其将车辆恢复原状,及时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永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