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2日21时29分,吴忠交管一大队城区中队在朝阳东街与利华街路口开展夜查集中统一行动时,一辆宁C号牌小型教练车驾驶员看到交警查车时,准备调转车头离去,形迹十分可疑。执勤民警随即将该车辆拦停。经对杨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看到检测结果,驾驶人杨某某慌了,他深感后悔,但为时已晚。

经调查,杨某某在利通区某驾校担任教练,当日其驾驶教练车回家,未将车停放在停车位上。吃完饭后杨某某小酌了两杯,担心车辆未停放在停车位上会被交警处罚。虽然其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但觉得教练车交警肯定不会查,便抱着侥幸心理准备将车挪至小区北门的停车场,没想到刚开到路口就遇到交警检查。
随后民警带领杨某某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最终,杨某某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吴忠交管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