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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风祥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9-06-30 07:34:18   
2019-06-30 07:34:18    来源:宁夏日报

  6月28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区首起重大涉黑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上诉人徐风祥、王超、惠龙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等11项罪名,全案51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5家被告单位分别获刑,案件终审审结。

  4月28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徐风祥、王超、惠龙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赌博、寻衅滋事等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徐风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9万元;对另外1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19年不等的刑罚,没收个人财产,并处1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余39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5家被告单位判处2万元至19万元不等罚金。总计判处罚金266.2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823.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风祥等37人不服,提起上诉。石嘴山中院依法受理后,由5名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提审了全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面审阅卷宗,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32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认真审查,逐一进行回应。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风祥于2007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开始纠集王超、惠龙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长达10多年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徐风祥为组织者、领导者,王超、惠龙为骨干,马小龙、徐思凡、王巍、胡鹏、薛瑞、徐亮、薛亮、郑利军、王鹏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开设卖淫嫖娼窝点,长期组织妇女卖淫;多次召集周边地区150余人次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7余万元、抽头渔利达40余万元;非法占有国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178.02亩;非法控制宁蒙交界途经110国道的煤泥运输市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22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83余万元;非法盗采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煤炭资源获利185余万元。以徐风祥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问题,石嘴山市纪委监委严格按照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伞破网”的部署和“一案三查”的要求深挖彻查。截至6月27日,共立案审查调查3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人,组织处理9人,采取留置措施3人,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记者 苏涛 朱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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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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