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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处置三项
2019-11-22 07:01:00   
2019-11-22 07:01:00    来源:宁夏日报

  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落实它们的双重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也都适用于国家监察的监督。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委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

  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7类主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处置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二是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三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四是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问责,是指监察委员会根据问责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中的领导人员。监察建议,是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记者 张贺 整理)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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