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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原则
2019-11-15 07:05:24   
2019-11-15 07:05:24    来源:宁夏日报

  监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

  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监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委员会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记者 张贺 整理) 

【编辑】:王雪玲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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