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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
2019-12-17 07:05:37   
2019-12-17 07:05:37    来源:宁夏日报

  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要达到相当的程度,即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留置的一般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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