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产生方式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记者 张贺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