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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和组成人员的规定
2019-11-20 07:03:13   
2019-11-20 07:03:13    来源:宁夏日报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产生方式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记者 张贺 整理)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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