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具体职责和可以行使的权限,包括监督对象有哪些人员、具体履行什么样的监督职责等,由相关文件作出明确授权,其根据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监督结果,对驻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二、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情况看,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原则上可以根据授权,对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但其调查、处置对象,不包括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直接负责调查、处置的公职人员。有的派驻监察机构也可以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记者 张贺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