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是一家民营饭店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1日,其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后授信额度提升至10万元。该卡自2015年1月出现逾期,此时,胡某某经营的饭店因受债务影响一度处于停业状态,致使该卡在2017年1月以后无力偿还,发卡银行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登报等方式对胡某某进行催收,胡某某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归还透支本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对涉罪民营企业经营者“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对胡某某取保候审。其后胡某某经营的饭店经营状况稍有好转,在提起公诉前将透支的本金7.5万元还清。
近日,考虑到胡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金凤区检察院拟决定对胡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相对不起诉,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对该案召开不起诉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