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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⑤ | 恶意哄抬物价,除了谴责、罚单还有刑罚等你!
2020-02-11 17:35:28   
2020-02-11 17:35:28    来源:宁夏新闻网

  全民战“疫”以案说法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宁夏新闻网联合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开设“微普法”专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助推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当前,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阻击疫情,科学佩戴符合防疫标准的口罩是做好个人卫生防护的重要防线,由于目前防疫口罩供给紧张,而民众需求又不断增长,近期出现个别不法商家趁机恶意哄抬物价的现象,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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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内案例

  私下高价兜售口罩被严肃查处

  2月3日,灵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街边高价销售口罩,灵武市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嫌疑人正在销售口罩,遂将其带回审查,经查,徐某借疫情蔓延口罩紧缺之机,从网上联系厂家订购2800只口罩,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售价的价格兜售获利,截止被查获时,徐某已将近2000只口罩卖出,因涉案价值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灵武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截至目前,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查获口罩价格违法案6件,收缴罚没款5025元。(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两家企业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被罚

  宁夏圣瑞禾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店销售高效防尘过滤式折叠口罩(KN95)未明码标价,被当场处罚1000元。银川市金凤区福仁康大药房一分店销售的多种口罩未明码标价,已立案查处。对于被处罚的企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把相关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1月23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提醒告诫会,并通报疫情防控相关产品价格监管情况,2家企业在会上被点名曝光。(宁夏日报)

  宁夏一药房高价卖口罩被查封

  1月27日,中卫市民小李向记者反应,他在中卫市人民医院对面的“慈济堂大药房”购买了12只PM2.5口罩,被收取了696元,他认为价格过高,属于哄抬物价。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后立即来到慈济堂大药房开展调查,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产品的进货票据以及销售流水账单。工作人员表示进货价为30元一只,并承认仅小部分口罩卖出58元一只的价格。市场监督部门表示,慈济堂大药房销售此款商品的利润接近100%,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该条款规定,现场责令慈济堂大药房停业整顿,并贴封条,后续进行处罚。(宁夏新闻网)

  区外案例

  包头一公司涉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案

  1月27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舆情监测,联合包头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包头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自1月初至检查时,所销售的口罩进价9元/只,销价38元/只,84消毒液进价1.2元/瓶,销价5元/瓶,涉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已调查终结,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向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亮剑

  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抬高至58元-78元/盒销售。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1月27日,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天津市广汇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1日以10元/袋价格销售口罩,仅过4分钟后以15元/袋销售同一批口罩,26日又涨到20元/袋,连续多次推高价格。29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作出警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瑞大药房有限公司也存在哄抬物价行为,当事人以进价3倍左右的价格销售各类口罩。1月28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处理。(新华社)

  律师普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提醒:

  试图在疫情特殊时期趁火打劫,不仅会扰乱公共秩序、损害民众利益,也会给行为人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失。

  最新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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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海燕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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