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2020 -> 坚定信心 战“疫"必胜 -> 战“疫”说法
微普法⑥ | 疫情期间暴力伤医,将依法从严从重惩治!
2020-02-12 14:15:17   
2020-02-12 14:15:17    来源:宁夏新闻网

  全民战“疫”以案说法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宁夏新闻网联合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开设“微普法”专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助推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疫情肆虐,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同抗 “疫”,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无私奉献、日夜坚守在第一线为患者进行救治,然而总有少数不法人员恶意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重惩治。

  案例

  青岛一女子辱骂打伤医护人员被拘留

  2月6日上午,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辖区一医院医护人员来派出所报案称,当天上午11点,医护人员在对一名妇女例行登记询问时,该妇女拒不配合登记,并且辱骂、殴打一名护士,导致该护士鼻部受伤。接报警后,云南路派出所迅速立案,并会同刑警大队展开调查。

  经询问,当天一名妇女来到医院。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按照工作要求对其进行登记,该妇女拒不配合登记,期间对医护人员进行辱骂,并用手提包及手掌殴打医护人员胳膊和面部,最后该妇女被家人强行拉走后离去。通过走访、调查,民警落实了这名妇女身份,并会同刑警大队将该妇女传唤至市南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审查。违法行为人潘某(女,61岁,本市人)当天来医院看望家属,医护人员对其进行登记时,潘某声称自己只是进入病房放下东西就走,对工作人员的劝阻视若无睹、拒不登记,并辱骂医护人员,还用手提包及手掌殴打医护人员胳膊和面部。

  目前,潘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半岛网)

  紫阳一男子殴打医护人员被拘留

  1月31日13时许,张某亲属到紫阳县中医院治疗,因中医院对武汉返紫务工人员进行肺炎感染筛查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张某对医生告知其亲属到县医院诊疗不满,进而殴打医生。接警后城关派出所迅速反应,火速调查,快速办结。经紫阳县公安局决定,嫌疑人张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陕西法制网)

  武汉一肺炎患者家属殴打医生

  1月29日,在武汉市四医院西院区,抗击肺炎的一线病房,有两名医生被患者家属柯某殴打。柯某殴打医生的原因很是离谱,柯某的岳父今年68岁,因病毒性肺炎在医院去世,这本来是家属和医生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就连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他扯坏。现在,两名医生不仅身上有多处的外伤,还造成了严重的职业暴露。因为职业暴露,这两名医生现在已经无法正常救助病人,需要隔离观察,其中一名被打医生,正在准备打石膏治疗。目前,该案正在公安机关办理过程中。(北京青年报)

  律师普法
  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究竟涉及哪些行政、刑事处罚,依据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提醒

  用暴力威胁医务人员安全,用伤害实现个人诉求,这种极端做法,是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的。医务人员为我们提供医疗服务,守护着我们的生命和健康,对医务人员的侵害,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和法律制裁。

【编辑】:张海燕
【责任编辑】:秦文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