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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⑦ | 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多人被拘留!
2020-02-14 09:11:09   
2020-02-14 09:11:09    来源:宁夏新闻网

  全民战“疫”以案说法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宁夏新闻网联合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开设“微普法”专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助推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众志成城,每个人都是抗“疫”者,但是仍然有人置严峻的疫情不顾,心存侥幸开设麻将馆,对政府通告置若罔闻,视他人生命健康为儿戏,给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区内案例

  金贵派出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月1日,贺兰县公安局金贵派出所接金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在贺兰县金贵镇江南新村小区南门口,有居民拒不配合测量体温,并且辱骂工作人员,强行冲进小区大门。接到报警后金贵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开展调查。

  经查,当日11时许,在贺兰县金贵镇江南新村小区南门口,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按照《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三号)》(四、加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组)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查验措施)的要求开展工作,小区居民杨某外出进入小区时拒不接受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查验措施,辱骂工作人员,强行冲进小区大门,造成疫情防控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贺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七日行政处罚。(平安贺兰)

  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三人被拘

  2月8日,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查处2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我县31岁的孕妇马某与29岁的丈夫杨某涛以及27岁的男子杨某妨碍疫情防控,辱骂、推搡、撕打工作人员,最终3人因为顶风违法分别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2月7日16时许,杨某外出购物返回平罗县城关镇水印荣庭小区时,门口执行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出入证》并办理登记手续,杨某不仅拒不配合检查工作,而且不听劝阻、强行冲卡回家,进而辱骂、推搡民警和工作人员,后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强行带离现场。无独有偶。当日17时许,怀孕8个多月的马某与丈夫杨某涛回平罗县城关镇祥云都市花园娘家串门,在小区门口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返,马某不听劝阻,摘掉并丢弃口罩与工作人员争执起来,工作人员见其口罩坠落,好心送她口罩佩戴,马某以口罩有病毒为由不仅拒不戴口罩,而且将口罩仍在地上,后夫妻2人辱骂、撕打工作人员。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辅警接到报警后强行将2人带离现场。

  后经过询问调查,依法查明3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事实。民警依法对马某给予行政拘留 9日不执行拘留的处罚,对杨某涛、杨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8 日的处罚。(平安平罗)

  区外案例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 武宣26人被依法拘留

  1月30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禄新镇覃某奖等26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10日的处罚。1月30日23时许,武宣县公安局禄新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禄新镇大荣村某娱乐会所内有人违反来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1号命令,聚集在包厢内喝酒、打牌、跳舞、娱乐。

  获悉情况后,武宣县公安局立即抽调警力赶赴现场查处,当场将聚集娱乐人员及会所老板共26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命令的覃某奖等26人分别裁决拘留5-10日的处罚。其中2名违法人员因吸食毒品,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处罚。(中国新闻网)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拘留!

  东兴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东兴镇某服装厂负责人姚某(男,44岁,东兴人)未按规定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擅自组织员工于1月30日起上班、复工。

  2月5日,城西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宋某(男,30岁,靖城人)长期在武汉工作,1月23日从武汉回靖后,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期间邀约数人进行聚众赌博。

  姚某、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2月5日,我市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依法对姚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依法对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目前,宋某已被强制隔离,待隔离结束后再执行行政拘留。(靖江警方)

  律师普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大家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这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对于拒不配合、隐瞒事实、扰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编辑】:张海燕
【责任编辑】: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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