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宁夏首次一审宣判两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其中,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这是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妨害公务案的首例法律援助案件,确保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工作依法、稳妥、有序开展。
2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同村村民、某林场职工等十余人在林场职工宿舍聚集饮酒,不听林场场长劝阻并发生争执。接到报警后,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开城派出所民警石某某等3人出警。在将马某某带回派出所途中,马某某拒不配合,将一名民警右手咬伤,另一名民警抓伤,并朝一名民警胸部踢了一脚,致两名民警受伤。2月12日,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后,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张涛为嫌疑人马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马某某接受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向受伤民警赔偿了医药费1.6万元。
随后,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原州区法院通知指派函后,秉着疫情防控期间特事特办的原则,仍指派熟悉案情的值班律师张涛为承办此案的法律援助律师。张涛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人马某某电话沟通,确定法律援助委托事宜,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详细询问了解案情,并对其认罪认罚情况进行了再次确认,连夜准备辩护词等相关材料。最终,张涛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马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坚持工作“不断档”,依法维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捍卫司法公正。(宁夏日报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