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条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今年3月,中卫市民马先生遇到一件头疼事:11岁的儿子上网课后偷玩“抖音”,迷上“吃鸡”游戏,游戏主播主动私信,称礼物送多了可以购买游戏装备,教孩子通过支付宝绑定家长的银行卡,并表示送礼用的“抖币”不会动用银行卡内现金。于是,马先生的儿子先后133次进行“抖音短视频抖币充值”,给3名游戏主播“打赏”共计54817元。马先生表示,作为家长,自己未好好监管儿子,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儿子在直播间的标签显示就是11岁小学生,主播仍诱导孩子“打赏”,他无法接受该行为。随后,马先生积极搜集证据,并向警方报案。8月10日,记者咨询中卫市有关部门了解到,这件事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从矛盾纠纷调解的角度,会告知网络平台返还“打赏”款项,因为11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同时,马先生可以通过向平台发退回通知,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追回孩子“打赏”的款项。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飞介绍,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意见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孩子‘打赏’后的款项,追回比较困难,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并不完善,但民法典实施后,将对解决此问题多了一重保障。”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则表示,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网络游戏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与众多用户间是服务合同的债权关系。用户之间及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体现出物权关系,此物权关系表现在用户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就导致虚拟财产兼有物权与债权两种属性。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涉及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并不完善,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其中就包括未成年人引发的一些纠纷。而虚拟财产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却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平台是由运营商掌握,存在使用者信息不对等的举证困难。因此,民法典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