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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防人格权侵权行为
2020-08-12 20:00:45   来源:宁夏日报

  民法典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损害一旦发生,即难以恢复原状,这就需要更加重视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预防。

  方某某与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林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方某某在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内泡温泉时,被林某某私自拍摄正面裸体视频,并将该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好友黄某某,后黄某某又将视频转发出去,造成该视频在微信及网络上广泛传播,甚至传到方某某的顾客及朋友处,造成方某某巨大的精神压力。法院认为,林某某及黄某某的行为对方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该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酒店偷拍事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会侵害其名誉权、肖像权等。”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雅娴说。侵犯隐私的事件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关注公民隐私权并进行相关规定,从而有利于预防、制止、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网络上备受关注的滥用人工智能技术更换画面中的人脸,可能侵害被“换脸”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民法典对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对肖像权的侵权认定的条件,只要达到损害人格尊严的程度,对任何人的肖像权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进行侵害,都是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人格权遭侵害时,民法典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既体现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先预防,又体现了对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事后救济。”贾雅娴说。(记者 马 忠)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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