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请问您需要贷款吗?”“我是某某装修公司,请问您家里需要装修吗?”“我是某某楼盘的销售人员,请问考虑投资吗?”不堪其扰的销售电话、塞入门缝的传单、邮箱和手机短信里无孔不入的广告消息让人不胜其烦,信息时代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安静生活几乎都被打扰过。
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马学海律师介绍,民法典关于隐私规定中在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私人的生活安宁”,民法典这一修改,表面上只是增加了几个字,事实上却具有人格权保护的深远意义和重要价值。从隐私权来讲,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同程度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十分严重。仅以骚扰电话为例,比如,当你买房时在售楼处填写了自己的电话,你就会接到各种看房的骚扰电话和短信,甚至还会接到信用卡办理的骚扰电话和诈骗信息,使你的生活不得安宁,一直生活在信息被泄露的恐惧里。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样,民法典明确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隐私性质,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符合大数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显示合理性、针对性,这不仅有助于凸显“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性,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丰富保护渠道,不断加强对骚扰电话等普遍存在的侵犯“私人生活安宁”行为的全面有效的治理。“要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马学海建议说。(记者 刘惠媛 实习生 马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