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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声音权”被侵犯了吗?
2020-08-12 20:03:53   来源:宁夏日报

  民法典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第1023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现在抖音、快手很流行,有人会模仿诸如电影明星、央视主持人等声音,为自己的视频作品配音,而且很多声音软件,会让你轻而易举地将名人明星的声音乃至恶搞影视剧经典片段配音制作在自己的视频中,不仅获得粉丝的关注和点赞,而且在商业上赚得盆满钵满。但将来民法典实施后,这些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和恶搞可能会构成侵权。

  “模仿他人声音是典型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这种固定的、大家可以辨识的声音具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冒充别人的声音相当于冒用别人的商业利益,属不道德的行为。除了直接责任人,如果平台明知道是侵权作品还把它播放出来,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还有一种就是避风港规则,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声音被冒用了,向平台发出通知,平台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否则要承担责任。”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涛说,民法典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这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可以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杨涛说。

  李雨(化名)喜欢朗诵,是宁夏某朗诵学会的会员,经常会通过配音软件录制一些诗歌散文在网络上发布,因为她朗诵水平较高,所以即便她在网络平台上注明未经许可不许转载,可是她发布的朗诵作品还是屡屡被一些微信公众号转载,有个别的还用于商业目的,这让她很苦恼。对此,杨涛表示,民法典规定保护自然人声音权益后,对于以往出现的例如在网络上对他人声音进行不恰当的剪辑、拼接、处理而丑化、污损他人的声音以及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的声音、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合成他人的声音,导致公众发生误认;未经同意擅自录制他人的声音、未经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声音、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包括自行使用、许可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他人的声音等情形,像李雨这样被侵权的自然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进行维权。因此,民法典对声音权的保护,不仅是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的福音,更体现了对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记者 周 昕)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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