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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保护租客权益
2020-09-09 11:00:31   来源:宁夏日报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生活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承租人租赁某一房屋居住多年,或是租赁门面经营几年以后,在租赁期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极大地带动了租赁物周围的人气和经济环境,使租赁物的无形资产大幅增长。在租赁合同到期时,虽然原承租人迫切想续租该房屋,出租人却经常利用相对于承租人的优势地位,有权将房屋或门面转租给他人而不再租给原承租人,严重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法院都在某种情况下会确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仍然对原租赁门面拥有优先承租的权利。2000年5月29日,承租人彭某看中了某住宅区营业房,因营业房属于物业所有,彭某与该住宅区物业签订了一份营业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彭某租赁该住宅区两套营业房,合同签订后,彭某交纳4.8万元押金。2003年10月31日当年度合同到期时,彭某要求继续与该住宅物业续签营业房租赁合同遭到拒绝。后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与其续签原门面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在争议营业房中已经营3年,在合同履行期间既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也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从有利于维持现有经济关系的稳定、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和不损害市场利益的角度出发,彭某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租。“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法院多依照租赁合同双方的约定并结合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雅娴说。

  “不少租房者都曾被迫搬家,有时候房东不打招呼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有时候合同到期还想续期时,房东已经和其他人签了租赁合同,这些问题不仅降低租房者的居住体验,还侵犯了租房人的合法权益。”银川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民法典赋予了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是以人文关怀去回应老百姓关切的问题。

  贾雅娴告诉记者,民法典明年施行后,优先承租权将从之前的约定性适用变为法定性适用,这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仍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条件是“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主要体现在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与第三人应当保持同等条件,才能够适用。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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