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以前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有处置权、质押权、租赁权、收益物权等等。但民法典出台后,多出来一个“居住权”,那么这个居住权怎么理解呢?
71岁的银川市民何鹏自妻子去世后,一直独自居住。2017年,在朋友介绍下,他与65岁的李晓莉再婚。随着感情加深、年龄增长,如何保障没有住房的李晓莉在自己去世后有“栖身之所”,成为何鹏的烦恼事。而今年颁布的民法典让何鹏吃了定心丸,经过咨询律师,他立下遗嘱,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保留李晓莉的居住权,直到李晓莉去世后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说:“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对于增设“居住权”给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王玲表示,新增居住权后,二手房日后的买卖将增加一道手续,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权利负担等问题,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有居住权。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购房者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拥有居住权的人赶出,该房屋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至于拥有居住权的人居住要不要付租金,需要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相应也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对居住权的转让持谨慎态度,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转让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及如何撤销都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