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月6日,银川市民张先生打电话咨询,自己想买一套二手房,但这套房屋被抵押给某银行,他听说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不能买卖,不知真假?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淑琴。
宋淑琴说,关于抵押房屋能否买卖的问题,民法典和现行物权法之间的规定差别不大,但对于利益的保护差别较大。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欲转让经登记的抵押物,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如未通知,则转让无效。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更是加强了这方面的限制,除了通知,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够进行转让。虽然物权法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抵押物的流转设置条件,从某种程度来说是降低或减弱了抵押物作为‘物’属性本身的效用。”宋淑琴说。
据宋淑琴介绍,民法典在抵押物的转让方面采取了从宽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话,抵押人就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权始终跟随抵押物一并转移。但这一规定加大了受让人的义务,也就是说,不论抵押物如何流转,抵押权都会随着抵押物的流转而一并转移。所以,张先生买二手房时就要特别注意,一是出卖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二是出卖人是否已经偿还了银行的债务,如果没有偿还,张先生在支付完购房款后还有可能对银行的这笔抵押权负有清偿的义务。
宋淑琴表示,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也更大限度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抵押物的流转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是该抵押物的受让者,要对该财产的现状和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利益权衡,从而决定是否受让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