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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就“作废”?
2020-09-09 11:07:31   来源:宁夏日报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却因未办理物权登记引起纠纷的情况,这份合同是否无效呢?”9月5日,银川市民李女士询问。

  原来,李女士的家人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签订合同30日内办理过户即可。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久,卖房人张某觉得房价在涨,自己的房子卖亏了,以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未发生物权变动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丽介绍,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以及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虽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并不会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还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受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上述案例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张某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买房人李某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物权变动。

  赵海丽介绍,还有一种借名买房的情况。虽然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或被肯定,但存在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例如,被借名人在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未给借名人办理过户之前,因外欠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被借名人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后,私自将房屋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产生的风险;被借名人在房产证办理后,离婚诉讼时配偶一方提出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风险;房屋产权证办理后,被借名人死亡,借名购买的房产被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的风险。其中,第一种风险发生率较高。

  赵海丽提醒,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面临被物权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申请保全、执行的风险,面临登记物权发生婚内财产分割和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风险,仍存在诸多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潜在风险。(记者 刘惠媛 实习生 马宁玉)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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