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到针头线脑,大到冰箱洗衣机,如今便捷的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乐于选择的消费方式,但是随之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熬夜“剁手”的东西终于到货,取快递时却发现商品损坏,还有的商品竟然丢失。网购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2019年3月,银川市民舒女士在京东网上的某知名品牌专卖店购买了2个智能马桶。一周后,快递小哥上门送货,舒女士在收货单上签了字。3月底,安装师傅上门安装马桶,开箱时发现其中一个马桶已经破损。商家认为舒女士收货签字就是确认货品完好,而且卖家强调其公司和物流的合同已经到期,所以拒绝赔偿。舒女士则认为她签收只是确认收到货物,并不是确认内部物品完好。因为重100公斤的货物包装严密,挪不动更搬不动,非专业人士无法打开验货,由于短时间无法确认,不得不签字,且当时收货时包装已有变形,师傅开箱时发现马桶破碎,说明送货上门时内部已经损坏。一般在一些线下品牌专卖店送货时都是安装师傅开包验货确认好坏,而不是收货验货,卖家的规定显然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卖家和物流的合同跟买家没有任何关系,以和物流合同到期为由要买家承担马桶损坏的责任,买家表示不能接受。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全洲介绍,电子商务领域的交付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当事人对交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就应尊重其约定,在当事人对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所要交付的为有形产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依据民法典规定,“签收时间”应理解为收货人当面查验快递物流交付的商品后的签收时间。实际生活中,快递物流企业如果使用智能快件箱或者驿站等形式进行递送的,应当以消费者打开快件箱后实际收到商品的时间为准。
“在异地送货过程中可能造成商品损坏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消费者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宁全洲律师说,此案中,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涉案合同的标的为交付马桶并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舒女士在该公司多次提醒其在签收前开箱验货的情况下,未履行及时查验义务即签收涉案马桶,其签收时视为完成了涉案马桶的交付,涉案马桶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给舒女士承担。(记者 刘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