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银川市民小丽在逛商场时,看到店铺广告,凭身份证可以领取一枚戒指,试戴1个月后不满意可以退货,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广告称,戒指价值3600元。小丽觉得划算,进店选了一款戒指,在店家提供的标准合同上签字后就把戒指拿走了。1个月后,店铺工作人员打电话问小丽是否喜欢戒指,是愿意购买还是把戒指退回来?当时小丽正忙,承诺过几天回话。过了两天店员又打电话,小丽依然没明确说自己是买下戒指还是退给店铺。不久后,小丽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商家将小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3600元价款。
小丽认为这是商家强买强卖,遂找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宋淑琴进行咨询。“你是否仔细看了合同?你在签合同的时候到底想没想过要买这枚戒指?”宋淑琴的询问让小丽无言以对。
在律师的建议下,小丽主动找到商家支付了戒指价款,商家撤了诉。宋淑琴说,对于本案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宋淑琴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试用买卖就是商家提供商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在约定期限内免费使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如果消费者既不明确表示不购买商品,又不表示购买商品,那么就视为同意购买。对于消费者而言,也不能用这样暧昧行为一直占有使用商品,这对商家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在商家多次催促消费者明确表态时,消费者一定要明确表示买或不买,如果不买,就尽快给商家退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也不能净想着占小便宜。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使用费,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使用费的,消费者可以明确拒绝。(记者 周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