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宁夏某银行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这是兴庆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案件。
被告张某、赵某于2018年7月31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贷3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于2020年9月3日起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偿还借款。
该案系发生在2020年,新旧法律的适用,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按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为判决生效之日。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最终,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