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2020 -> 学好用好民法典 -> 文字要闻
银川8岁女孩脸部被宠物狗咬伤!怎么赔偿?《民法典》这样规定……
2021-02-23 15:09:22   来源:直播银川微信公号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

  2020年9月的某一日,8岁的女童田田(化名)在父母带领下在某餐厅吃饭。餐厅隔壁店铺门口拴有一只宠物狗,田田父母见狗可爱便上前抚摸,田田也与小狗嬉戏,在玩耍过程中宠物狗突然转头将田田脸部咬伤。

  田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清创对位缝合面唇部裂伤。田田父母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后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七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在该起纠纷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为安抚双方情绪,随即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主审法官耐心向双方普及新实施的《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和解,张某当庭向田田父母支付赔偿款一万余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闲暇之余选择饲养宠物增添生活乐趣,与此同时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此受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上述侵权案例中,张某随意将宠物拴在店铺门口且疏于管理,女童父母对宠物进行撩逗抚摸且未对尽到监护义务,均是引发宠物伤人的因素,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王小梅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47号宁夏日报新闻大厦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宁)002号 公安网监备案编号: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宁ICP备050066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