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甲公司在与乙供货公司进行交易时,不慎将货款转入到另一供货公司丙公司的银行账户。随后,该公司多次要求返还款项未果,无奈之下起诉到兴庆区法院,请求丙公司返还货款。法官经调查,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款项均已交易完毕,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系因操作不当错误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收取款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丙公司认可上述事实,但表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希望可以用货物抵顶货款。
法官随即联系双方,就该案纠纷展开调解。“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在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货款。希望双方可以换位思考,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丙公司表示愿意立即向甲公司返款货款,甲公司也在收到款项后随即撤诉。(新消息报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