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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2020-06-12 19:16:54   
2020-06-12 19:16:54    来源:宁夏财经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完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各单位、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职责,规范铁路道口设备、作业和管理标准,有效规避道口安全风险,确保道口行车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结合兰州铁路局道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包括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3条 组织机构

  成立兰州铁路局道口安全委员会,按职务常任制确定如下:局道口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工务处处长和安监室主任担任。委员由运输、机务、供电、电务、计统、财务、劳动卫生、企管法律处处长及综治办主任、公安局局长组成。

  道口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局道口办),局道口办设在工务处(市电:0931-4922825, 路电:071-22825),局道口办主任由工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工务处主管副处长和安监室主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局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安监室、公安局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有关站段应成立相应的道口管理组织机构,由站段主管领导负责,线路科、安全科、职教科科长和有关车间主任参加,负责本单位的道口安全管理及日常设备维修工作。

  第4条 道口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职责

  1.工务处(道口办):

  ⑴贯彻落实《关于公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经交〔1986〕161号)、《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铁路道口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21号)文件,做好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甘、宁两省区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道口安全领导小组)的联系和配合,积极取得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协调局内外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做好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⑵督促基层站段认真执行道口规章制度,调查了解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编制铁路道口管理制度、作业标准,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⑶掌握道口设备的技术状态、数量变化,负责审核道口设备台帐。

  ⑷负责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专业审核批准,负责拆除道口的审核批准。积极推广和应用道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设备质量。

  ⑸负责制定全局道口技术装备及技术改造规划,提报道口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计划;负责平交道口改立交规划协调,参与平改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2.电务处:

  ⑴全面掌握管内所属道口电务设备的技术状态,每年对道口电务设备履历进行审核修订,不定期抽查道口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况。

  ⑵组织实施道口电务设备大修、更改。

  ⑶负责道口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修改审批。

  3.运输处:

  ⑴负责督促专用线产权单位认真落实道口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调车取送作业安全。

  ⑵督促检查车站对道口与车站联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机务处:

  负责对机车乘务员道口安全意识教育,检查督促机车乘务员执行认真瞭望、及时鸣笛以及道机联控的规定。

  5.供电处:

  按照设备分界规定,负责定期对铁路供电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电源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督促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限界门的设置、维护。

  7.安监室:

  ⑴加强对管内道口安全监察的力度,检查督促道口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⑵负责组织道口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公安局:

  ⑴负责对监护道口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口看管措施,完善道口管理制度,对扰乱道口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⑵负责道口治安及交通秩序的整治,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和护路防伤常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道口安全意识。

  第5条 各有关站段、合资铁路公司等道口设备管理单位或看守单位,具体负责道口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道口工、监护员的培训和考核。

  1.工务段负责区间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安全管理和对工务设备的检查、维护。对管内由其他单位看守的道口、监护道口要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道口作业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及日常培训。根据道口的公路车流、周围环境和道口设施等具体条件逐处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电务段负责道口信号设备维修管理,保证道口信号设备运用正常;及时向工务部门提供道口信号设备使用说明;负责培训道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道口信号设备。

  3.通信段负责道口通信设备检测和维护管理;负责培训道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道口通信设备。

  4.车务站段负责督促专用线产权单位加强道口设备管理,保障道口设备良好,落实道口安全管理责任;协助建立站内及临近车站的道口与车站联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对所管理的站内、货场等场所的平过道负安全责任。

  5. 供电段负责所属平交道口供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管理;负责平交道口限界门的设置和维护;定期维修、巡检平交道口供电设备、限界门;宣传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通行安全。

  6.机务段负责对机车乘务员进行道口安全教育,严格执行瞭望、鸣笛、道机联控规定。机车乘务员接到线路故障信息、停车信号、道口联控无回应或遇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7.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对道口治安、交通秩序进行整治,协助疏通繁忙道口车辆行人。

  第6条 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安全管理和看守分工:区间(进站信号机以外)由工务段负责;站内(进站信号机以内)的人行过道、平过道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段管线内由段管线归属单位负责;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以有利于安全、作业为原则,由铁路局决定看守、管理单位;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看守;仅由一个单位使用的道口,由该使用单位负责;临时道口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和看守;因铁路或道路改建、扩建,道口设置、拓宽后的安全管理和看守由受益单位负责,或经协商报铁路局决定管理、看守单位。管理、看守单位负责对道口铺面范围内的巡视、清扫工作,对因巡视、清扫工作不到位发生的问题负安全责任。

  第7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实行协议制管理。凡在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及其接轨的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兰州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经铁路局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道口和人行过道,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铁路局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合资铁路或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征得合资铁路公司或专用线所有权人同意。

  第三章 分类及设置原则

  第8条 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分类:

  1.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2.人行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 m~1.5m,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 m~1.2m。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3.平过道。是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平过道铺面宽度应不小于2.5m,但只为工作人员走行的铺面宽度为1.0 m~1.2m。

  第9条 铁路道口分类:

  道口按看守形式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1.有人看守道口。指符合有人看守道口条件,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铁路职工持证看守的道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口应派人看守:

  ⑴最高允许速度大于等于120km/h区段的道口;

  ⑵列车牵引质量5000t及以上区段的道口;

  ⑶车站内的道口;

  ⑷城市及市郊铁路正线上,通行公交汽车或长途旅客汽车的道口;

  ⑸最高允许速度100km/h和80km/h的地段,道口折算交通量分别大于1万辆次和2万辆次;

  ⑹直接通向飞机场或易燃易爆仓库道路上的道口;

  ⑺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10条设置或拓宽道口条件的;

  ⑻经铁路局批准决定派人看守的道口。

  2.无人看守道口。对部分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下称监护道口)、重点时段看护(下称临时看护道口)是对道口安全的补强措施,不改变铁路道口的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

  监护道口是指由地方政府道口管理机构负责,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的无人看守道口。

  临时看护道口指根据无人看守道口交通流量及列车开行情况,在重点时段或客车通过时派人提醒过往车辆、行人注意交通安全的道口。

  第10条 道口或人行过道设置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道口、人行过道。设置或者拓宽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铁路车站内及所有正线及新建铁路不准新设永久性道口,原则上不许拓宽道口。其他线道口也应首先考虑立体交叉,必须采用平交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应向兰州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经铁路局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道口或人行过道,要逐步进行拆除或改为立体交叉。

  1.设置或者拓宽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t以下;

  ⑵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⑶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km,并且无绕行条件;

  ⑷车辆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m范围内的道路上,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m(双线各500m)以外的列车,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m以外的列车,铁路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270m以外的列车。列车驾驶员在850m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⑸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⑹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m,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m,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m。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小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⑺拟设道口处相邻两线不宜有轨面高差,困难条件下高差不应大于100mm;线间距大于5m的道口,相邻两线轨面高差形成的坡度不应大于2%;

  ⑻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曲线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m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m以外。

  2.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线路不通过动车组列车;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

  ⑵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m且无绕行条件;

  ⑶瞭望条件良好;

  ⑷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m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m以外。

  符合以上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1个自然村只设1处。但是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

  平过道的设置、拓宽比照上述有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使用单位负责平过道的日常管理。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站内既有平过道,应逐步改造为地下通道。

  第四章 道口设备标准及设备管理

  第一节 道口设备标准

  第11条 新增、新建、改建的道口,必须具有相应的设备,既有道口不符合标准的,须通过大修、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第12条 无人看守道口应具有铺面、护轨、道路连接平台、道口标志、护桩(或护栏)、鸣笛标、限界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

  第13条 有人看守道口应具备以下设备:

  1.基本设备:道口房、栏杆(门)、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道路交通标志、护桩(栏)、防护栅栏、鸣笛标、公告牌、限界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电源、照明、道口电话、遮断信号、自动通知(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自动信号(警示灯)、短路设备(轨道电路区段)、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列调固定电台、手持电台或GSM-R手持终端)及信号工具备品(见附件)。

  2.选用设备:道口无线报警装置、道口视频监控设备、列车接近预警器、道口广播、作业记录仪、栏杆(门)开闭显示装置、电子警察以及其它安全强化设施。

  3.实施道机联控的道口每处至少配备无线便携台2台。

  第14条 监护道口除具备无人看守道口设备外,应有监护房、全遮断路障、公告牌、电源、照明、工具及防护备品、报警器及通信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有人看守道口标准配备。

  第15条 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铺面宽度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根据道路等级及通行车辆载重情况可采用橡胶、钢、混凝土、石、木等材料做铺面板,其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应平整、稳固。钢轨头部外侧50mm范围内,铺面应低于轨面5mm。

  道口铺面范围内不得存在普通钢轨接头,不能避免时应将钢轨焊接或冻结。

  第16条 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100mm;轮缘槽深度应为45~60mm。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工作边应为150~180mm。

  第17条 道口两侧道路的平台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通行铰接汽车的不短于20m,城市道路通行普通汽车、公路及厂外道路不短于16m,乡村道路不短于10m。平台纵坡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如基建、大修及其它施工需要改移道口或变动道路部分时,应与道路产权单位协商。

  通向道口的道路允许车速超过60km/h的道口,应设置减速带,减速带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8条 在道口处的道路两侧每边各设5个护桩(城市市区可不设护桩)。在路堑地段的道口不设置护桩,但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长度不小于2m。护桩可采用钢轨或钢筋混凝土材料,道路两侧护桩间宽度与道口铺面相同;第一个护桩距最外股钢轨2.5~3.0m,护桩间距为1.5m;地面以上护桩高度为0.85m。在路堑地段设置的防护栏杆,地面以上高度为1m,其线路侧顶端距最外股钢轨2.5m。

  人行过道线路两侧设置路障,路障设在距钢轨轨头外侧2.5~3.0m处,按0.8~1.0m间隔布设;路障桩高出地面0.85m,根部埋深0.7m。

  第19条 道口两侧的栏杆(门)设在距钢轨外侧3.0m以外。栏杆位置以仰起后距接触网带电部分2m直径范围以外来确定。电气化铁路区段的道口,一般使用电动栏门。栏杆(门)关闭后高出路面1.0~1.2m。栏杆开放后与道路边缘处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5m。栏杆(门)宜采用金属或玻璃钢管材料,涂250mm宽黑白相间油漆。道路较宽的道口,应根据道路情况设置分道线,栏杆(门)可分幅,分别设置控制按钮,进口、出口分别控制。

  栏杆(门)中部安设直径为250mm的红色圆牌(监护道口圆牌中间带白色“停”字),圆牌红色部位采用反光材料。栏杆(门)中部还需安设红色警示灯。

  第20条 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须以关闭为定位时(当留人行通道时应安装小栏杆),由铁路局批准。

  第21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处线路两侧的道路上应设置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限高架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2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第22条 道口警示标志、无人看守道口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和路段标线属道路标志,由道口所在道路的地方道路管理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标志的颜色、尺寸、立柱的规格和设置地点,均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23条 在铁路上距道口、人行过道500~1000m处应设置鸣笛标(站内不设)。

  第24条 有人看守道口两侧沿铁路方向各50m范围内路肩外设置高度不低于1.4m的防护栅栏。道口及道口两端各50m范围内的线路应保持排水系统良好,道床无翻浆,外观整洁。

  第25条 道口自动通知应采用列车接近一次通知方式。自动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的时间需要,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单线或双线区段有人看守道口,列车接近通知时间应不少于40秒,遇特殊情况,根据计算适当延长。当采用轨道电路方式采集列车接近信息时,若轨道电路长度不能满足接近时分要求,应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90秒。

  第26条 道口自动信号机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m以外的道路右侧。行人、机动车辆在距道口50m外应能看见道口信号灯光。

  第27条 当列车进入道口接近点时,道口自动通知及道口自动信号设备应能自动向道口看守员和道路通行方向的车辆、行人发出报警,报警方式为音响和灯光信号。当列车通过道口后,报警音响应及时停止,道口信号机应及时恢复定位。

  第28条 站内道口和临近车站的区间有人看守道口,须安装直通车站电话。

  第29条 遮断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线路的左侧,距道口不得小于50m,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机车乘务员瞭望和制动距离的规定。

  第30条 位于轨道电路区段的有人看守道口应加装短路装置。短路装置的开关(刀闸)控制箱,必须加封。破封使用短路装置须在《道口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31条 道口故障无线报警器应具备以无线方式向邻近列车及车站发出故障报警和平安信号,能监听列车运行情况及报警自动记录与计时、报警查询记录及性能自检功能,交直流供电自动转换等功能。

  第32条 道口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道路上车辆、行人及道口作业人员日常作业进行监视。有条件的应实现远程监控。

  第33条 道口设备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交流电源应设置一主一备,并安装自动切换装置,在自动闭塞区段主、副电源应采用自动闭塞电源和区间电力贯通电源,在非自动闭塞区段主电源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负荷的电源。当供电电源停电时,应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音响。

  第34条 道口房应根据设备配备的需要,设置值班室、更衣室。双岗及以上道口还应设副班值班室,并装电铃或电话与主班值班室联系。建房位置应选择在易于工作和瞭望的安全地点。值班室内地面应高于轨面0.3m~0.5m,对两端线路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值班室和更衣室应安装纱窗纱门,城市内道口应有室内厕所,城市外道口可采用室外旱厕。道口应装有自来水或水井。道口房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夜间在距道口30m外能看清道口栏杆(门)的开闭状态。

  第35条 在执行道机联控的道口两端(根据线路允许速度按提前120s确定距道口距离)列车运行方向线路左侧设置道机联控呼叫标。呼叫标形状为700mm(宽)×450mm(高)长方形,正面为白底黑字,边缘为25mm宽的黑色边框,底边距地面高度为1.8~2.2m,写明道口名称或编号。

  第36条 道口公告牌设在通向道口道路的右侧最外护桩处。公告牌形状为900mm(宽)×550mm(高)长方形,正面为蓝底白字并采用反光材料,底边至地面高度为1.8~2.2m,立柱油漆黑白相间,宽度200mm。

  1.栏杆(栏门)关闭公告牌,写明“本道口××时至次日××时关闭,车辆行人通过时,请通知道口看守(护)人员放行”。

  2.定时监护公告牌,写明“本道口××时至××时有人监护,其他时间无人监护,车辆行人通过时,请瞭望确认无列车后通行”。

  3.无人看守公告牌,写明“本道口无人看守,车辆行人通过时,请瞭望确认无列车后通行”。

  4.临时道口公告牌,写明“本道口为临时道口,使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5.禁止进入铁路封闭设施公告牌,封闭线路区段内的道口设置,写明“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行人、车辆从道口进入铁路封闭设施内”。

  第37条 在距离最外股钢轨外侧5m以外,通向人行过道的道路右侧设置宣传牌。宣传牌形状为250mm(宽)×800mm(高)长方形,正面为白底黑字,边缘为25mm宽的黑色边框,底边距地面高度为1.8~2.2m,写明“禁止机动车畜力车通行”。

  第38条 道口铭牌、闲人免进牌设在看守(护)道口房面向道路侧外墙上。道口铭牌标明道口名称、线名、里程。闲人免进牌白底黑字标明“行车重地,闲人免进”。

  第二节 设备管理分工

  第39条 道口铺面、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m以内(看守道口栏杆、栏门以内)的道路路面、同一道口两相邻线路股道间的道路路面(不包括货场道口及平过道)、栏杆(栏门)及其红牌、红色警示灯、护桩、鸣笛标、道机联控呼叫标、公告牌、宣传牌等由工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道口警标、无人看守道口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及道路标线属道路标志,由管辖的地方道路交通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40条 道口的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遮断信号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道口直通电话、实施道机联控的道口无线便携台由通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41条 道口看守房舍等由产权部门管理。

  第42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道口限界架、揭示牌及道口电力电源箱进线端子以上电源侧的供电设备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

  第43条 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设备,由产权单位设置和自行维护。产权单位也可按本办法设备分管规定,委托铁路有关部门代维修。

  第44条 道口加装的作业记录仪、栏杆(栏门)开闭显示装置、视频监视系统以及其他道口安全强化设备,由看守单位负责使用维护。

  第45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加强检修,保持设备齐全完好和正常使用。道口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电话、电源、栏杆(栏门)、铺面、标桩等设备发生故障、缺损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在《道口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当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栏杆(栏门)等关键设备停用时,看守单位必须派人到现场监控,确保安全。

  第三节 道口设备维修

  第46条 各单位对所辖道口设备实行定期检修,检修周期按各单位制度规定执行。

  道口设备故障实行报告修理制度。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的道口设备、标志、护桩(护栏),尤其是道口铺面板破损、离缝、铺面不平、高出轨面超限等问题要及时整修,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道口工在10分钟内通知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在24小时内对故障设备予以修复。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的道口信号设备发生故障后,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道口工在10分钟内通知电务工区,电务工区应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采取抢修措施。

  第47条 看守(监护)道口防护有关信号、工具备品缺少失效要及时补充、更换。

  第48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要结合每年设备春秋检,对道口设备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报路局工务处(按照附表1要求内容填写)。每年秋检时,对道口铺面全长范围拆检,全面检查钢轨、轨枕、扣件及几何尺寸,更换失效设备,整治超限几何尺寸。

  第五章 道口管理

  第一节 有人看守道口管理

  第49条 道口值班室内应悬挂道口工岗位责任制、道口工作业标准、道口发生故障应急处理办法、道口技术设备管理细则、列车时刻表、安全天数揭示牌等。在值班室显著位置放置包保干部揭示卡、常用电话号码表等。

  第50条 道口值班室内应有《道口设备检查登记簿》、《交接班记录簿》、《各级检查指导登记簿》、《道口联控(监听)信息记录本》、监护道口互控记录簿(仅在监护道口设)。设有与车站直通电话的道口,必须备有通话记录簿。

  第51条 道口值班室内设专用备品箱存放信号、工具备品。

  第52条 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化作业。

  1.接班前要充分休息,保证睡眠,精神饱满。穿着规定服装,衣帽整洁端正,佩带统一的执勤标志。

  2.交接班应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并填写交接班记录簿。交班人发现接班人饮酒或精神不振应拒绝交班,并向上级报告要求另派人接班。交班要交清安全情况、信号备品、材料工具、设备状况、注意事项、上级指示和文电通知等。

  3.班中要坚守岗位,认真瞭望。要根据报警和列车运行情况,适时关闭栏杆(门);双向行驶车辆的道口,应先关闭进口栏杆(门);车站附近的道口,对来车是否通过道口不能确定时,也要关闭栏杆(门)。

  当发现列车开来或报警时,要做好接车准备,并向邻近联防的道口发出通知。两人及以上人员看守道口,要执行呼唤应答制。要站在规定位置接车,列车距道口300~500米时,昼间平直手臂举起拢起的黄色信号旗,夜间显示白色灯光。机车接近道口100米时,即可放下信号旗(灯),退至安全位置。接车时应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及时拦阻欲抢越道口的车辆行人。

  列车通过道口后,确认无后续列车及邻线无列车开来,双侧看守人员互相确认信号,方可开放栏杆(门)。道口开放后,要疏导车辆行人迅速通过。

  第53条 道口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道口替班人员也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路工担任,不得随意派人顶岗。

  第54条 栏杆(门)应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栏杆(门)对道路关闭时,是道路禁止通行的标志。

  第二节 监护道口管理

  第55条 地方政府道口办是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的管理部门。铁路部门负责对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道口监护管理人员由地方政府道口办与工务部门共同任用及管理,并由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发证。

  第56条 铁路部门要与地方政府道口办共同检查指导道口监护工作,落实作业标准化,强化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及组织管理。要定期对监护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定期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

  第57条 监护道口值班室内备品存放、墙上悬挂项目、管理台帐、道口监护员作业标准等比照第51条至54条办理。

  第58条 道口监护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替班人员也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不得随意派人顶岗。

  道口监护员可由路工或劳务工担任。选聘的劳务工必须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

  监护道口设备按铁路行车设备管理。

  第59条 栏杆(栏门)对道路开放或关闭为定位,由铁路局决定。栏杆(栏门)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实行夜间加锁制度,锁闭时间段为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

  第三节 安全技术管理

  第60条 要建立道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系统数据维护,健全设备台帐;根据道口数据、设备变化,随时修改道口数据,确保道口数据准确。工务段在每年秋检时要与有分管道口设备的单位核对有关道口设备状态,按规定上报资料。

  第61条 强化道口专业管理。道口由所在班组和线路车间管理。

  第62条 要以道口安全和设备质量为重点内容,坚持日常管理与定期考核验收相结合,分层次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道口看守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对道口的管理。

  第63条 要及时安排道口设备维修和大修。凡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项目通过道口地段,要对道口进行全面整修达标。

  第64条 建立联合检查整治道口工作制度。每个季度由看守单位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管内所有有人看守及监护道口设备进行记名式联合检查一次,共同确认设备运用状态,并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结果和检修后设备状态。电务部门对有电务防护设备的道口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第65条 建立道机联控及道口与车站联控管理制度。

  1.道机联控及道口与车站联控制度是指道口看守人员、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利用列车调度电话、电台按规定进行联络,提示行车安全信息,确保行车安全的互控措施。要求作业程序规范,用语标准、清晰。

  2.道机联控

  ⑴有条件的道口应纳入道机联控。同一区间内纳入道机联控的有人看守道口数量及位置由铁路局调查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处。繁忙监护道口也可纳入道机联控,但须安排路工负责联控。

  ⑵电务部门将执行道机联控的道口地面数据写入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在接近道口前(根据线路允许速度按提前120秒确定距道口距离)加特殊语音提示“前方道口道机联控”。机车乘务员听到语言提示后立即与道口工进行呼唤应答;如联控不上,机车乘务员应注意瞭望,加强鸣笛;当发现停车信号或接到停车通知时,应立即停车。站内停留列车发车前应与运行前方联控道口进行道机联控。

  ⑶道机联控呼叫用语:

  ①正常呼叫:当看到道口道机联控呼叫标时,司机呼叫“××道口××次接近”,听到道口看守人员回答“××次××道口正常”后,司机回答“××次司机明白”。

  ②道口发生险情:道口看守人员呼叫“××道口发生险情,上(下)行接近列车(如知道车次时呼叫:××次)立即停车”;司机听到前方道口呼叫后必须立即紧急停车,并回复“××次立即停车,司机明白”。道口解除险情后,道口看守人员应立即呼叫“××道口已排除险情,上(下)行列车可以正常通过,”司机回答“××道口已排除险情,××次司机明白。”

  若联控影响多条线路列车运行,则呼叫用语中应增加线路名称。

  ⑷要严格执行道机联控作业标准,不得擅自增减联控内容及用语,确有必要增减时,须报铁路局批准。道口看守人员执行道机联控及出现险情防护时,允许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或GSM-R手持终端联系机车乘务员、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禁止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通话。

  3.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通过站内及邻近站内道口时,道口与车站联控按以下要求执行:

  ⑴遇有道口自动报警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用、双线区段反方向运行等非正常接发列车作业或无自动报警设备的道口,道口作业人员不能预先知道有列车通过时,车站值班员与道口看守人员执行联控制度。

  ⑵无自动通知的道口以及自动通知设备临时故障或停用时,越出站界调车和跟踪出站调车、站内及专用线调车作业通过道口时,实行车站与道口联控。

  ⑶由工务段牵头与车务、电务段签订道口安全联控协议,共同制定安全联控措施及联系方式。

  4.道口发生故障时,道口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程序防护,并利用通信工具及时通知列车司机和车站。

  5.工务、机务、车务有关站段要将道机联控纳入站段管理细则,补充修订有关工种作业标准。站段要建立月度检查、分析、通报、考核制度,每月对联控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每季、每年对联控工作进行总结。铁路局每季对联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比和考核。

  第66条 自轮运转设备要与道口实施联控,如联控不上,则须在道口前方停车。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单位要制定在封锁施工期间通过道口的安全措施。

  第67条 专用线无人看守道口在机车车辆通过时要进行监护。机车车辆通过临时派人监护的专用线道口前,机车乘务员或调车指挥人应与道口防护人员联系,确认道口防护人员已到位并做好防护后通过道口;否则应停车确认安全后通过。

  专用线道口看守单位要与车务段(或车站)签订道口通知等协议。车站在调车作业前要通知道口看守单位,道口看守单位应提前30分钟派人在道口处疏导交通,并加强瞭望。机车车辆经过道口前5分钟,看守人关闭栏杆(栏门)或拉设防护绳。

  第68条 超限车辆通行。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2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或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需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通过道口时,通过方案由铁路局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

  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

  第69条 道口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提示过往机动车辆和行人:

  1.过往铁路道口时机动车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拖拉机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

  2.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不得掉头、倒车。

  3.机动车不得在道口50米范围停车。

  4.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0米,运载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5.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需通过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6.道口栏杆关闭后,行人不得抬杆、钻杆、越杆。

  7.在无人看守道口,各种车辆和行人必须按照交通标志的规定,在道口外减速慢行或停车瞭望,确认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过。

  第70条 对违反道口通行规定、扰乱交通秩序、损坏设备等肇事行为及发生道口事故时,应立即通知铁路公安部门处理。

  第71条 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有遮断信号机应立即让其显示红灯;有故障报警器应立即启用,向列车司机或车站发出警报,并在线路故障地点设置防护信号;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可使用短路刀闸或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通知车站或列车司机,如有连通相邻道口的电话,可让其代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各有人看守道口(或监护道口)管理单位应根据道口防护设施配备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口故障处理程序,并经常组织道口看守人员培训演练,熟练掌握。

  机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运行中的瞭望、鸣笛制度,发现前方道口上有异情或收到道口故障报警以及听到紧急呼叫,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车站值班员在接到道口故障报告或报警时,应立即采取非常措施。铁路其它人员在遇见道口发生故障时,应积极迅速协助道口看守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72条 加强道口安全综合治理。

  1.加大拆、并、改力度。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道口管理机构协商,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后一般、先易后难”的原则,共同筹集资金进行平改立。应联合地方政府并结合地方市政建设制订道口平改立规划,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分批实施。

  2.实行路、地联控制度。对于地处城市内或郊区、厂矿及企事业单位集中、车辆行人通行密集,特别是通行公交汽车或长途客车的道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与路外单位商订安全联控协议(或公约),并严格执行道口安全通行规定。对于繁忙道口,铁路公安部门应在车流高峰阶段协助维护有人看守道口的通行秩序;对无人看守道口和监护道口,应进行巡逻监督、检查。

  3.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路内外公安部门,遏制、杜绝在铁路上擅自铺设通道的违法行为,禁止机动车辆横越人行过道及没有道口的铁路线路。严厉打击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协助地方交警(或经授权成立的铁路交通警察支队)开展道口交通执法,积极设置与道口信号相关联的电子警察系统。

  第四节 道口检查制度

  第73条 局道口办要经常检查局管内道口设备质量及看守工(监护员)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关站段对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每月检查局管内不少于二分之一正线看守(监护)道口设备质量及看守工(监护员)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对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和其它线道口设备和管理情况随机抽查。

  第74条 落实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段按照各专业设备修理制度进行的道口设备巡查、检修、故障处理,需在《道口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

  第75条 实行道口量化包保检查制度。工务段包保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对管内道口设备质量及看守工(监护员)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二次;车间主任每旬对管内看守(监护)道口设备质量及看守工(监护员)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检查不少于二次;班组长每周对管内道口检查不少于二遍;巡道工与看守工(监护员)每日建立检查互控签认制度。

  第76条 工务段道口主管工程师负责对监控设备视频数据的分析,每月对管内所有道口进行全覆盖抽查分析,重点突出交通高峰和夜间等关键时间段道口视频数据的抽查,原则上每处每月视频数据抽查分析不少于2小时,并形成月度分析报告,对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提出考核意见;安全科长每月至少对2处道口监控视频进行重点分析,并抽查主管工程师分析结果;主管领导每月应对道口监控视频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各级视频数据分析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77条 各级检查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树立“道口无小事”的观念,对检查不认真者采取“跟踪检查监督”制度,即前一名检查者对设备质量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后一名检查者发现后就考核之前的检查人员,依此类推。

  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即“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为一个闭环。

  第六章 道口作业人员岗位、作业标准

  第78条 道口作业人员任职条件。

  1.热爱道口工作、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2.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道口设备技术性能、会使用道口配备的各种设备和工具,掌握各项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道口故障防护办法及应急处理程序,能独立处理道口故障。

  3.了解轨道电路、闭塞、自动报警的有关知识。

  4.掌握线路有关防断、防胀、防洪知识及道口作业程序、方法。

  5.新任、替班道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跟班作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工务段每年必须对道口工、替班道口工脱产轮训一遍。聘用道口监护员应由省或市地方道口办组织聘用签订合同,接受相关部门专业化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79条 道口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1.坚守岗位,集中精神,认真监听、瞭望列车,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按要求联控,适时关闭栏杆(门),劝阻、制止抢越道口的行人、车辆,保证列车安全。

  2.熟知旅客列车通过时刻,了解公路车流通行情况,掌握列车运行和公路车辆通行规律。

  3.注意检查道口设备、防护通知设施,及时清扫轮缘槽,清除障碍物。

  4.离开道口房必须携带对讲机(包括联控和监听列车的对讲机),以便及时防护。单人执岗作业人员清扫道口等应利用列车间隔,并将栏杆(门)关闭。

  5.严格执行“五严禁、六不准”的规定。

  五严禁:严禁擅离职守,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擅自关闭报警设备,严禁把栏杆(门)置于半关闭状态,严禁打瞌睡。

  六不准:不准私自串班,不准听音乐、听广播,不准看书报、玩游戏,不准乱用电台或手机,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准与他人闲谈或闲杂人员在道口房及道口上逗留。

  6.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确保行车和道口安全。

  7.熟练掌握本道口“四知道、一清楚”,知道报警距离、报警时间、关闭栏杆(门)所需时间、旅客列车到达道口时刻,清楚道口故障处理程序。

  8.负责道口及两侧线路30米范围内行人及牲畜的清理,确保路外安全。

  第80条 道口作业人员须坚持标准化作业,坚持一班作业标准(附件3)和一次作业标准(附件4)。

  第七章 道口应急预案

  第81条 应急预案:

  1.道口信号、通信设备发生故障

  ⑴道口通信、信号设备或道口报警装置(无线报警装置、短路闸刀)发生故障时,道口工应立即通知设备责任维护部门检修,并及时向班组、车间和段调度汇报。

  ⑵设备未修复前,道口工必须坚持室外瞭望,联控道口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监听道口要密切监听列车运行情况,必要时所在班组应及时增派人员加强道口看守工作。

  2.遇到道路交通特别繁忙、恶劣天气或报警停电时。道口工必须坚持室外瞭望,随时准备落杆(或实施关闭定位),必要时请求所在班组增派人员加强道口看守工作。

  3.列车停在有人看守道口上或停在道口附近。列车有时在道口上停车,机车、车辆只压住道口一部分或停在道口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坚决不能抬杆。同时要劝阻行人耐心等待,要制止行人钻杆、钻车、跳车,并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列车动态,防止发生意外。

  4.道口发生机动车辆撞杆或行人强行钻杆。

  ⑴道口发生机动车撞杆后,应首先对道口进行防护处理,及时通知站段、铁路公安派出所(或驻站公安)。

  ⑵遇到机动车撞杆肇事后逃逸的情况,首先对道口进行防护处理,检查设备,清理侵入线路限界的物品,其后道口工要迅速记录下肇事车辆的车型及门徽、车牌号,绝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去追逐肇事车辆或肇事人。记录资料应尽快逐级上报,及时修复损坏的设备。

  ⑶道口工在关闭栏杆后,应时刻警惕并严格制止行人强行钻杆。

  5.机动车在道口碰撞行人或与行人发生争吵、冲突,造成道口堵塞。

  ⑴道口工首先要设好防护,让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驶出道口,组织人员清理障碍物,劝说闲杂人员不要在道口上停留,再组织相关人员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⑵道口工要及时通知车站和铁路公安派出所(驻站公安)和车间、班组,迅速派员协助处理。

  6.道口发生故障危及行车安全

  ⑴故障地点发生在轨道电路区段时,可利用短路铜线使有关信号机显示红灯。

  ⑵安装有遮断信号机的道口,打开遮断信号机防护。

  ⑶利用车机联控对讲机呼叫司机停车或车站,也可请相邻道口协助防护。

  ⑷ 插停车牌(防护杆);昼间插红色防护旗,夜间或昼间恶劣天气时,挂红灯并立即点燃火炬。

  ⑸ 手持红色信号旗(红灯)迅速、果断拦停列车。

  7.道口发生列车撞轧车辆、行人等伤亡事故

  应立即通报站段、车间、班组(车站)和铁路公安派出所(或驻站公安);留好1-2名路外见证人取证记录,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电气化铁路区段道口接触网限界门被撞或附近发生接触网断线

  当道口附近发生接触网断线时,道口工应立即通知接触网工区(车站)和供电调度组织抢修,监护现场人员必须保持与接触网断线处不少于10米的距离。同时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当接触网限界门被撞断时,道口工应立即通知接触网工区(车站)和供电调度,同时记录下肇事车辆的车型及门徽、车牌号并组织抢修,如限界门支柱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时,还应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9.机动车制动失灵撞杆闯入道口

  机动车制动失灵撞杆进入道口的紧急情况下,道口工应果断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迫使列车停车。

  10.机动车在道口发生熄火、切轴、乱档及碰撞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对于机动车在道口发生故障,道口工必须遵循“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设好防护后再组织过往道口的行人帮助推拉,或用道口备用钢丝绳委托其它车辆牵引故障车至道口限界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82条 本办法由兰州铁路局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第83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细化落实。

  第8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兰州铁路局铁路道口管理实施细则》(兰铁工函〔2013〕101号)同时废止。局内站段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姚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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