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0万彩礼”的话题引起广泛关注,背后所体现出的“天价彩礼”问题已然成为当今社会一大痛点问题。
“天价彩礼”现象蔓延,不仅成为适婚年龄男方家庭的一大困扰,也催生了一系列婚后家庭不和谐因素,给社会治理带来负面影响。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包办婚姻、天价彩礼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12月经亲戚介绍认识,于2021年1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张某举债向李某支付彩礼24万元,李某按照习俗返还2万元并陪嫁部分家电。婚后李某认为二人没有感情基础,拒绝与张某有肢体接触,并于2021年4月底返回娘家。期间二人未发生过性行为,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
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从认识到结婚不足一个月,对彼此缺乏足够了解。二人仓促结婚缺乏感情基础,此后虽依风俗举办了婚礼,但二人并未敞开心扉了解、接纳彼此,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准予离婚。
鉴于二人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张某向李某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考虑到本案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时结婚,其轻率行为是造成目前二人离婚的部分原因,二人婚后又无法互信、互爱生活,对于缔结婚姻均有过错,因依习俗已返还2万元并陪嫁部分家电,彩礼酌情返还18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包办婚姻与高额彩礼交织,在司法案件中并不鲜见。现代包办婚姻具有隐蔽性,表象为双方自愿进行结婚登记,但实质却是双方家庭强力推动。一些家庭思想观念较为陈旧,既反对女儿自由恋爱、又要求孩子早婚早育,适龄女青年难以自由恋爱,本案中李某拒绝与张某发生肢体接触,最根本的原因是双方了解不多,确实缺乏感情基础。高额彩礼又是另一大陋习,致使一个家庭长时间限于贫困境地,为家庭纠纷埋下矛盾隐患,一旦离婚,男方面临的处境就是“人财两空”。因此向包办婚姻说不、向高额彩礼说不,我们都应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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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记者 王辉 刘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