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6月10日,宁夏某文化传媒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两面分别印有“公正执法解民忧、人民法院为人民”“明德尚法、主持公道”字样的锦旗,表达对法院和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办案的赞扬。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和直播带货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成长为新兴产业,网络直播行业吸引了许多年轻人趋之若鹜,但进入行业后发现现实与理想相差甚远,主播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停播、违反独家直播约定在其他平台偷播甚至跳槽,遂被经纪公司索要高额违约金的案件层出不穷。
近日,石嘴山中院受理一起因网络主播退出公会被诉高额违约金的案件。宁夏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史某签订了一份《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文化传媒公司就史某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如史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在合作平台累计取得收益总额的30%或直接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者以较高者为准。史某加入公会后仅直播七日,累计收入6.32元,随后退出公会仍进行直播。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史某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经纪合同》并主张史某支付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培训费等共计116500元。一审法院判决史某构成根本违约,解除《经纪合同》,酌情确定史某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如果按照合同支持高额违约金,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平等公平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规范网络直播新兴行业的秩序,违约金数额认定上既要考虑网络主播的违约过错轻重程度、收益情况、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投入、区分主播的影响力,还要维护契约精神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综合考虑后,主审法官决定先进行庭前调解,通过电话以及面谈方式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但双方还是因违约金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分管院领导认为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且具有典型性,对规范本地区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同时,认为该案具有调解基础应当趁热打铁做工作,便指导主审法官及时对办案思路进行调整,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史某向宁夏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即时履行。(安立莎 马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