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记者 马荣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立足审判密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妥善审理化解各类服务消费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到一年“3·15”,本期专刊征集全区各级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购买“儿童”类食品不符合标准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7日,原告吉某某以单价238元从京东购物平台上购买被告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广济堂儿童成长营养蛋白质粉”共36罐,实际支付货款7128元。后原告发现,案涉产品执行标准为《固体饮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29602),虽按该标准案涉商品检验合格,但对于60月龄以下的儿童而言,案涉商品不符合GB22570标准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案涉食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冠以“儿童”称谓的食品,应当尽到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查验义务。遂判决被告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某某退款7128元并支付赔偿款71280元。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出了经营者对于冠以“儿童”称谓的食品,应当尽到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查验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应为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经营,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对净化电商平台市场环境,提醒儿童食品经营者尽到相应查验义务,保障儿童食品安全,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