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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拓明娟:​恪守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2021-09-30 18:59:45   
2021-09-30 18:59:45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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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明娟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统一招考进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庭挂职、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管办主任等职务。近三年来,她不断钻研法律业务知识,在纪律上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上努力发扬吃苦耐劳、默默无闻的敬业精神;在信念上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作为一名审判员,拓明娟勤于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尤其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她将所学知识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处理各类复杂纠纷的能力,努力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注重学习的方式方法,同时还注重其他知识的学习积累,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主动与其他法官进行探讨,向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学习,向社会实践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对自己缺乏和不熟悉的知识虚心向他们请教,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在审判工作中任劳任怨,拓明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钻研,慎重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共主办各类刑事案件85件,审结82件,结案率为96.47%。其中刑事一审案件8件,刑事二审案件77件,平均办案天数为30天。在做好本庭室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参与办理审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340余件。拓明娟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在案发当天,被害人家属即在网络上发表激烈的言论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被害人家属上访、缠访。在此案审理阶段,拓明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耐心给被害人家属讲解法律规定,用心为被害人家属进行心理疏导,积极为被告人家属做思想工作,在拓明娟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受到了当事人及律师的一致认可和表扬,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拓明娟被抽调至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领导指导、鼓励下,负责起草院领导讲话、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总结、报告、涉黑恶案件专报及制度等多项工作材料50余篇。主要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涉黑涉恶线索集中排查行动的实施方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等材料,承担迎接自治区督导组、自治区高级法院督导组、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及市扫黑除恶督导组督导会议材料、档案整理等相关准备工作,受到了领导肯定和表扬;积极履行联络员职责,认真做好全市法院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信息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积极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承担起草线索移送函等相关材料工作;全面收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资料,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结合海原县马正山案、中宁县孙涛案等典型案件,剖析辖区涉恶案件背景原因、特点规律和现实危害,形成讲习案例,到全市各乡镇、村组集中进行宣讲;做好涉黑涉恶线索群众举报工作,认真做好举报事项记录工作;主办涉恶案件2件,参与审理涉恶案件5件,涉黑案件1件。在3·10涉黑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合议庭成员顺利完成庭审预案制作、审理报告统筹撰写等相关工作。2018年度被评为全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先进个人。

  自2020年8月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以来,拓明娟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执法办案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努力构建“权责明晰、规范有序、监管有力、全程留痕”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为抓手,不断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全力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作为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及宣传委员,认真做好支部各项工作;作为妇委会主任,认真做好迎接《宁夏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0)》中期评估相关准备工作及相关事务性工作。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无论走多远,都以忠于法律为天职,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拓明娟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系在心上、握在手中,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坚持原则,按法律规定办事,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时刻做到“慎言、慎行、慎独”,规制八小时外的活动,用清廉的形象去守护社会的正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胸怀正气,秉公执法,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自觉用好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编辑】:胡琴
【责任编辑】: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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