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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建立住建行政审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黑名单
常态化管理公开期限为1年 须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
2022-01-06 06:57:31   
2022-01-06 06:57:31    来源:宁夏日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日前,我区印发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部门将把严重违法失信的专业技术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在行政审批领域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含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根据《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部门,将经查实存在“人证分离”或“挂证”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存在多地同时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在宁夏注册被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为“挂证”处以撤销注册证书或重大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执业注册人员以及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受到吊销证书处罚的人员,列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黑名单。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列入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公开期限为1年。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列入机关提请移出黑名单。

  《办法》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要实施惩戒措施。对使用已列入黑名单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申报各类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人员依据各类执业师管理规定限制其个人注册申请。限制列入黑名单人员取得“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岗位考核合格证书。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不得进行资质区内外分立。黑名单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实施惩戒。同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依法移出黑名单的不受公开期限1年的限制。 (记者 周一青)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尤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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