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国宝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诚信、勤勉、尽责”为律所理念,率领律师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前主任陈国宝律师39年从业生涯的一贯做法。
自1986年9月踏入中宁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处的那天起,土生土长的中宁人陈国宝走上了律师的执业道路。刚参加工作,他拿着自治区司法厅制发的《法律工作者证》,到山东、安徽等地帮助企业追讨欠款。2000年律所脱钩改制,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从国办所成为合伙所,陈国宝担任律所主任近20年。
回顾自己的执业生涯,陈国宝坦言,基层律师无所谓专业化分工,律师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关系民生的普通案件,但不论案件大小,他都会倾注全部心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佳效果。
王某某交通事故维权案,充分体现了陈国宝“另辟蹊径解难题”的办案智慧。10余年前,中宁村民王某某在乡村公路被撞,肇事司机逃逸无踪,王某某就医后遗留轻微脑震荡的后遗症,但生活尚能自理。10年后,在某路口斑马线上,王某某不幸再次遭遇交通事故,被送医治疗后成为一名行为失控的精神病患者,无法工作。其家属起诉向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法院派人带王某某到上海做司法鉴定,却因其无法提供第一次遭遇车祸病案资料、两次交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而作罢。因在国内无法找到能鉴定二次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目前伤情参与度的鉴定机构,法院欲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绝望之际,其家属慕名找到陈国宝。
在看望王某某后,陈律师心里不是滋味,经过苦思冥想,他转变代理思路,撤回起诉后重新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王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王某某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证明其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从而为索赔找到了突破口。后一审法院判决肇事人、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30余万元,其他项目因无证据未支持。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一起原本“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案件,在陈律师的努力下,迎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局面。
之后,陈国宝依据一审生效判决,继续为王某某代理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支持一审判决中未予支持的其他损失项目,并申请对王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最终帮助原告再获后续20年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70余万元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建设工程领域多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因单位管理、培训不到位,一些工地时常发生劳务人员受伤甚至工亡事件。其中部分伤亡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根据民法典追究“雇主赔偿责任”。但在层层转包的案件中,如何确定真正的用工者往往是个“谜”。陈国宝长期办理此类案件,他总结出一套“追根溯源”的调查方法——从送医支付人的支付信息、工友口中锁定用工者,从建设工地门牌确认承建单位,再层层依法追溯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
“法庭上,陈国宝对案件细节的熟悉程度甚至超过了公诉人。”现任中宝律所主任的耿少军至今记得,他在入职3年后跟随陈国宝办理一起14人团伙犯罪案的经历。面对该案的24本案卷,陈国宝只为其中一人辩护,却逐页阅完了全部案卷,并摘录关键事实、标注矛盾点,列出一长串问题用于法庭质证。

30余年来,陈国宝用心用情培养出10余名年轻律师,其中多数成长为律所合伙人。2024年8月,陈国宝退休,但他仍力所能及地办理案件,参与律所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作为一名老党员,陈国宝始终扎根家乡,不辞辛苦、不畏艰难,坚持为民服务、维护公正,为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