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全区现有各级各类学校3456所,在校学生150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牵涉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由于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加上校园内外的一些不安全因素,导致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因此,制定符合我区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对于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区学生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是自治区教育厅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我区学校安全工作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起草的,充分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章57条。
第一章,总则,共10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从总体上作了规定。
第二章,事故预防,共23条。对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学校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危险水域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学校事故预防的十六条措施和门卫管理、隐患排查、教职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校园欺凌、学生管理、实习安全等具体规定,以及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具体预防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共11条。重点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救护、处置、调查处理、赔偿调解等方面的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作出规定,对八种“校闹”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事故责任承担与赔偿,共8条。重点明确了对学校问责处理的5种情形,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以及学校依法免责的2大类15种具体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以及学校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附则,共3条。对一些用语、适用范围的延伸以及施行时间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