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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宁夏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和管理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包括公安机关工勤及非警务辅助岗位的后勤服务人员。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三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体制机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辅警用人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辅警管理工作,担负辅警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二)民政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条件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的经费保障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文职辅警主要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进行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主要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可以从事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三)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辅警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四条  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  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辅警特殊岗位的资格条件设置,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调整原因。

  第十七条 辅警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招聘辅警时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职责、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考核晋升机制,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辅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以及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七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及使用武器。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辅警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薪酬标准应当向高层次、高水平、高技能以及关键岗位、危险岗位倾斜,向劳动强度大、条件艰苦的一线岗位倾斜,合理拉开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梯次。

  辅警平均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的标准核定(不含五险一金),各设区的市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奖励性津贴、生活补贴等由设区的市按照当地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其他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依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违法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宁夏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