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葡萄酒产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于2012年12月5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实施产业振兴战略部署,大力发展“六特”产业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以法治方式推动宁夏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所系。2016年、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宁夏,对我区葡萄酒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关于宁夏发展葡萄酒产业的优势考量、战略定位和路径指向,并寄予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当惊世界殊”的殷切期望。当前,我区葡萄酒产业发展已经进入品牌化提升、高质量发展关键阶段,葡萄酒产业管理工作也发生了新变化,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开展葡萄酒产业管理工作,更好地推动产业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是依法保障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迫切需要。2021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宁夏成为全国首个特色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为用好“综试区”金字招牌,依法保障综试区建设,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主要修改了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拓宽产区保护范围。依照《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要求,为将现行《条例》保护范围以外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区域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产区包括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规划区。
(二)新增容错免责相关规定。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作为全国首个单一产业开放发展试验区,对先行先试、开拓探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干事创业环境,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担当作为,激发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明确在产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三)完善产业发展用地相关保障措施。酿酒葡萄基地是宁夏产区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因酿酒葡萄为多年生树木,葡萄基地实现价值最大化需要长期经营,为提高相关经营主体信心,保障投资的长期性、稳定性,促进葡萄酒产业与文旅融合发展,明确产区内建设酿酒葡萄基地及防护林的经营主体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酿酒葡萄基地承包期限届满,由经营主体依法继续承包,同时,将符合规划的产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产业文旅融合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完善产业用水相关保障措施。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和“四水四定”要求,为加强产区供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明确坚持节水优先,以水定产,由产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产业用水,产业经营主体依法申请办理取用水手续,鼓励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获取用水指标。
(五)新增产区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为及时有效处置苗木生产不合格、地理标志使用不规范、葡萄酒商标侵权等对产业高质量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明确建立产区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六)新增产业发展与促进相关措施。为进一步提升产区规范化管理,强化对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明确了关于产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协同、绿色发展、宣传推广、交流合作、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三、修订的主要过程
自2021年起,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就着手准备修订工作,2022年,开展了立法项目调研论证。2023年,按照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启动修订工作,深入自治区有关市、县(区),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调研问卷、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有关市、县(区)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以及酒庄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20多个单位(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转自治区司法厅进行审查。2023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会同司法厅、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农业农村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在区内进行了首轮立法调研,司法厅结合调研情况,会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