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银川6月5日电 记者 申东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区检察院于2017年3月组织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已监督立案办理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尤其是今年1月至4月,全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犯罪案件29件4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3件36人,提起诉讼3件3人,有罪判决5件8人。去年同期监督移送11件12人,同比上升163.6%和241.7%。监督立案数5件6人,同比上升360%和500%。
非法压砂破坏天然草原2056亩
2016年8月24日,吴忠市红寺堡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督促各行政执法单位联络员要及时,录入各单位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开展打击非法压砂破坏生态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了几名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压砂西瓜的人员,该院工作人员向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调取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发现村民蒋永旺在红寺堡区慈善大道东侧非法开垦草原2056.1亩。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将案件移送红寺堡区公安分局。
据检察机关取证发现,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蒋永旺组织铲车和拉砂车在红寺堡区慈善大道41公里处东侧的天然草原进行开垦草原拉砂摊砂后,以每车砂石四五百元钱不等的价钱,拉五车砂石为一亩的价格向20余名农户出售压砂地,非法获利213.18万元。
2018年3月28日,吴忠市中级法院判处蒋永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10万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红寺堡区非法开垦草原进行压砂的情况非常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在当地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本案的监督,有效的打击了当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为红寺堡区的生态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村民非法毁退耕还林土地241亩
2016年5月18日,同心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同心县王团镇南村东干渠东侧有人将柠条地推掉。经森林派出所调查系家住同心县王团镇南村王彦忠所为。经查,王彦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在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无立木林地197亩,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44.5亩,共毁坏林地面积241.5亩,数量较大,造成了林地的大量毁坏。其破坏的土地属2001年代种植的以灌木林为主的荒山造林地,主要种植的树木为柠条。
2017年9月29日,同心县法院于对王彦忠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王彦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件,从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公安局立案到最终的法院对王彦忠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的有罪判决,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决心。
村民无证滥伐林木84株
2016年10月17日,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沃沙新村村民张学义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余桥村一组村民林木,后雇佣他人将该居民点农田林网上的新疆杨树木84株砍伐。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43.9088立方米。
青铜峡市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在对青铜峡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案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张学义所伐树木棵树较多,根据涉案证人证言,另有被违法行为人张学义所伐树木棵树及立方数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督促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被滥伐林木的材积做出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案已达到滥伐林木犯罪追诉标准,违法行为人张学义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经向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反馈该意见,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采纳。
2017年7月20日,青铜峡市法院以被告人张学义犯滥伐林木罪,做出判处张学义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1000元的刑事判决。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案件承办人在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注重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强化监督意识,从众多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案件涉罪线索,向行政执法机关准确提出了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查明其涉嫌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通过准确、到位监督移送案件工作,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法律追究,有效的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取得了监督实效,正确履行了监督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