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后悔!自认为悄悄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会发现,结果还是自酿的苦酒自己喝。”5月17日,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社区矫正对象谢某,外出申请被拒后,后悔不已。
2022年3月,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4月1日起在红寺堡区司法局太阳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谢某未向司法所报备去向,私自外出到同心县下马关镇。4月29日,经红寺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给予谢某训诫一次。
5月8日,太阳山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擅自出离指定区域,并对工作人员的提醒,态度蛮横、言辞激烈,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管理。5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谢某家中对谢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谈话教育,并由派驻社区矫正警察对谢某屡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5月11日,经太阳山司法所上报、红寺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谢某警告一次。
近年来,红寺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坚决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同时,按照“规范管理年”活动要求,规范执法行为,让社区矫正对象明法纪、守规矩、存戒惧,有力地推动红寺堡区社区矫正工作向高质量发展。
社区矫正虽无“高墙”但有“法网”,宽松的社区矫正环境绝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可轻易触碰,更不可轻易越位。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反之,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轻者被给予训诫、警告处分,重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请收监。(宁夏日报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