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加班加点调解了纠纷,现在我们已拿到了赔偿款,我父亲也入土为安。”近日,永宁县司法局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回访一起死亡赔偿纠纷时,死者家属王某对工作人员连连致谢。
5月15日,杨和司法所接辖区派出所来电,某绿化公司雇佣工人王某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者家属与绿化公司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请求司法所协助调解。
经查,王某某今年66岁,系失地农民,已领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于去年7月与某绿化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务协议。死者家属主张死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过程中死亡,应按工亡标准赔偿80万元;绿化公司认为死者签订劳务合同时已达退休年龄,应按劳务雇佣人员对待,且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突发造成,公司最多补偿15万元。
针对双方争执焦点,工作人员一边对死者家属进行情绪疏导,一边讲解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死者已达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双方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只能按照雇员人身死亡标准赔偿,且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某公司无过错,只能承担部分损失费用,如坚持工亡标准赔偿,建议家属申请工亡认定。同时,工作人员引导绿化公司换位思考,与死者家属互谅互让。
经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死者家属自愿放弃工亡认定申请,认可按照劳务关系协商赔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绿化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这起纠纷妥善调解。(记者 马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