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嘉宾: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苏玲丽律师
主持人:记者强永利
【本期话题】
上班期间因玩手机游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蔡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23日,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蔡某于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相关规定。
蔡某认为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
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蔡某不否认其在夜班期间玩游戏,但蔡某称玩游戏是为了保持清醒、不打瞌睡。
物业公司提供“员工工作纪律”,其中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二)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同时,提供了公寓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处理意见,其中载明:“对在岗位上玩手机游戏,不履行岗位职责,在业主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蔡某,应该请其离开本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蔡某夜班期间玩手机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影响,但业委会提出要求辞退蔡某,根据“员工工作纪律”规定,物业公司据此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经查实,“员工工作纪律”的制定经过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通过《员工手册》进行了告知,蔡某也领取了《员工手册》。
【处理结果】
蔡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蔡某赔偿金。
【案例析评】
记者:《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把握“严重”二字?
苏玲丽律师: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是否“严重”,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
物业公司主张蔡某的情形适用“员工工作纪律”中“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以及“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的规定。
其中,前者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明确夜班玩手机属于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而且蔡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因此不能断定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至于后者,物业公司虽提供了业委会要求其辞退蔡某的文件,但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并无从属关系,物业公司对其员工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其本身制定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本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业委会要求辞退员工并不当然属于“严重违纪”,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仍然要取决于行为本身。就蔡某的违纪行为而言,显然未达到严重程度,作为用人单位,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对蔡某进行提醒或警告,并要求其改正,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