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吃一塹长一智”,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应该不会再酒后驾车。可这位女子却无视法律尊严,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仅不吸取酒驾被查的教训,居然二次酒后驾车,还是醉酒,真可谓胆大包天。
4月27日晚,大武口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永康路段开展夜间整治行动。行动中,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黄色别克轿车形迹可疑,遂立即上前拦下检查。该车驾驶人是一位女性,满身酒气,醉眼朦胧,在执勤民警要求其配合呼气酒精测试时,她矢口否认自己喝酒,拒绝配合呼气测试,并试图与执勤民警套近乎来逃避责任。执勤民警严斥女子,将其带至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抽血检测结果为211.4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当执勤民警在对其作进一步检查时,竟发现该女子于2016年5月2日曾因饮酒驾车被查处,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前一次的饮酒驾车违法经历没有让这名女子吸取教训,这次她又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此外,其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当中,等待该女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