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嘉宾: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 苏玲丽 律师
主持人:记者 强永利
【本期话题】
本期话题:婚后,夫妻两人在经济上实行AA制,那么其中一人所借欠款,还款也能AA制吗?
【案情回放】
王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时,王女士表示,希望婚后两人实行AA制,李某同意。婚后,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1年2月,王女士投资一服装店时,从其朋友钱某借款3.5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王女士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钱某将王女士及李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还款。庭审中,被告李某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妻子王女士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钱某认为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他们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以案说法】
以AA制能否作为不还款的挡箭牌
记者:本案中,丈夫李某认为自己婚后签订协议书,经济上实行AA制,所以无须对妻子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
苏玲丽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实行的约定,只能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因此王某、李某夫妻应共同偿还原告钱某松借款3.5万元。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种情况下财产夫妻共有
记者: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哪些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苏玲丽律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五种财产属夫妻一方财产
记者:哪些情况下,属于夫妻乙方的财产?
苏玲丽律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想用AA制免责得让第三人知道
记者:本案中,李某是否担责?
苏玲丽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钱某将李某一起告上法庭,李某须举证钱某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庭审中,李某不能证明钱某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的协议,因此该协议对第三人(钱某)没有效力,李某理应对他的妻子王某的借款投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