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地从事架子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60元。2015年10月4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被评为伤残七级。该建筑工程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没有支付李某工伤待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
点评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并不少见,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企业尤为突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往往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又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参加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理由拒绝为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李某即属于上述情形。
劳动者应当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如发现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拖延不申报工伤认定的,可自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用人单位拒不承担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追回自己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同时,需要提醒用人单位,虽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暂时减少一些开支,可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会因此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从而造成巨大损失。所以,从长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免因小失大,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