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6日,石嘴山市市场督管局惠农区分局对惠农区一滴灵消毒杀菌消炎止痛产品经销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店经营销售的204盒一滴灵、112盒蝎蜂吸毒灵、210盒仙草康肤王、184盒通筋祛湿油、100盒利肤油、42盒蛇骨利肤油、112盒五毒追风贴等“消字号”产品,其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有“祛风散湿、通筋活络、消肿祛痛、对各类皮肤病有特效”等含有治疗人体疾病的医疗术语。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张某某在惠农区经营的消毒杀菌消炎止痛产品经销部,在2016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后数次从瑞金市淦超蛇类养殖厂购进数量不等的一滴灵、蝎蜂吸毒灵、仙草康肤王、通筋祛湿油、利肤油、蛇骨利肤油、五毒追风贴。2017年8月16日,石嘴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销售的204盒一滴灵、112盒蝎蜂吸毒灵、210盒仙草康肤王、184盒通筋祛湿油、100盒利肤油、42盒蛇骨利肤油、112盒五毒追风贴等“消字号”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有“祛风散湿、通筋活络、消肿祛痛、对各类皮肤病有特效”等含有治疗人体疾病的医疗术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惠农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所销售的204盒一滴灵、112盒蝎蜂吸毒灵、210盒仙草康肤王、184盒通筋祛湿油、100盒利肤油、42盒蛇骨利肤油、112盒五毒追风贴;二、处罚款(货值金额2倍)482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当事人销售的“消字号”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有“祛风散湿、通筋活络、消肿祛痛、对各类皮肤病有特效”等含有治疗人体疾病的医疗术语,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同年龄阶层的人们更加重视健康。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表现林林总总,以各种消毒产品文号而流行于市的‚非药品冒充药品是最为普遍的。非药品事实上利用了老百姓对医药知识的匮乏,采用了虚假广告、虚高定价等手段,从而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严重欺骗,不但让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同时也使许多消费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