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出租车司机联名投诉,称石嘴山市**运输有限公司限定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主必须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强制出租车进行二级维护和到定点的清洁公司清洗汽车座套等。经调查核实后,石嘴山市**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惠农区从事城市公交行业的公用企业,利用其行业的优势地位,在其经营管理中,强制其管理对象购买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排挤了其他经营者正当的公平竞争,限定了出租车车主的选择自由,其行为违反了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构成限制竞争的不正当行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出租车经营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公司应选择在信誉及理赔服务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必须由公司统一办理,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十万以上)、司乘险(每座五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随着赔付金额的上涨,公司有权对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险作相应的调整,费用由乙方支付。该公司在其建立并险制度》中也明确规定: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到其它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必须在公司规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投保。截止2016年元月,该公司从事客运营运车辆212辆,其中:出租车173辆、中巴车39辆(自有出租车3辆、中巴车11辆,其余均为挂靠车辆)。
据此,其指定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全部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产品,否则,公司将不予盖章审验、停办一切业务手续。经调查,自2014年始,当事人所属车辆均在公司指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产品,其中:2014年度购买车辆保险产品的车辆为202辆、保险费用为1499709元;2015年度购买车辆保险产品的车辆为219辆、保险费用为1660057元;2016年度1月至6月购买车辆保险产品的车辆为76辆、保险费用为628704元;所属出租车车辆未在同样具备市场经营资格的其他5家车辆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产品。
法律分析
首先,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出租车公司是本规定中提及的“城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既承担着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也承担着出租车个性化运营,无论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城市交通的补充也好,都是同一个经营主体,系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次,为了规范行业,加强管理,自2010年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全市出租车行业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所有出租车司机必须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方可对外运营,从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统一管制的层面讲,已经赋予了出租车公司的独占市场地位;第三,出租车公司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程序,赋予道路经营资格和合法经营主体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无论是设置条件还是数量要求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说明其独占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所规范调整的公用企业,其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独占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集体联名举报案件,涉及惠农区4家出租车公司、772辆出租车、6家保险公司,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