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7月21日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从事程序员工作。2016年8月10日,李某以工作太累为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休假10天,该公司则告知李某订单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公司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劝说李某再加把劲,待该笔订单完成后一定给员工放假。李某见公司不予准假,便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每年5天年休假的标准支付15天(3年×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答辩称:李某之前从未提出休假,责任不在公司,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由公司支付李某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点评
员工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无论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劳动者进入新单位后实际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享有带薪年休假权。本案中,李某工作到2015年7月20日满12个月,自2015年7月21日起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也是职工享有年休假权的前提条件。那么,李某作为新进员工,在2015年应休多少天年休假呢?依据规定的折算方法,李某能休2天[(2015年度剩余日历天数164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2.2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同时,李某2016年未工作满1年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当年度是不能休假5天的。依据规定折算,李某只能休3天[(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223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0天)=3.05天]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李某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合计为5天。
实践中,一些企业将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视为劳动者放弃休假权利的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职工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的,即管理权责在于单位而非劳动者。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特点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确有必要时可跨1个年度安排;也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并且还要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当然不是每个劳动者都无条件享受年休假,如果劳动者已休寒暑假、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病假累计2至4个月以上的,当年就不能再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