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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放弃继承儿子房产无效
2018-09-28 09:38:46   来源:宁夏法治报

  【本期话题】

  福建厦门一男子的儿子不幸过世,作为父亲,明明有3套豪宅可以继承,但他却坚持称“我放弃继承”。而另一边,法院却表示“放弃继承无效”。

  【案情回放】

  身负千万债务,债主告上法庭

  被告张某和儿媳林女士都是厦门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和张某一家人,曾先后向起诉的原告借款2000万元。经查,2012年12月,案外人吴某、林女士及其公司向原告阿建和阿亚借款1000万元。因林女士等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到法院。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案外人吴某、张某的儿媳林女士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至起诉前,利息已经高达280万元。

  结果在2014年5月张某、林女士及其公司再次向阿建、阿亚借款1000万元,之后林女士等仅偿还借款100万元,债主为此再次起诉到法院。当时法院判决要求公司、张某、林女士应偿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林女士、张某等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两位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林女士、张某等仅偿还1150万余元。

  三套房产,父亲“放弃继承”

  在债主讨债,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张某主动放弃自己对去世儿子遗留的三处房屋份额遗产所享有的继承权。据悉,张某夫妇的儿子小张于几年前去世,而林女士是小张的妻子。林女士与小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三套房产,均登记在小张名下。

  2010年5月,小张去世。小张和妻子一共生育两个子女,即小河、小莉。2016年4月30日,张某自愿放弃其对儿子遗留的上述三处房屋份额遗产所享有的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各方说法】

  放弃继承权,张某这样说——

  张某说,他放弃对三套房产的继承权,是本着让孩子受益最大的原则,想给孙子多留一些遗产,所以才将所有的财产由两个孩子继承,并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

  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债主这样说——债主认为,张某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因此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

  欠债放弃继承,“弃权”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没有证据

  证明其放弃继承权后仍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便张某仍为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亦为上述借款的借款人,至今亦未履行还款义务,表明该公司的履行能力不足。因此,张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官指出,上述三套房产系林女士和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去世后,其中1/2归林女士所有,剩余1/2系小张的遗产。小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张某夫妇、林女士以及小河、小莉共5人,因此张某对这三套房产各享有1/10的产权份额。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张某放弃儿子名下三套房产的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认定被告张某对儿子名下的这三套房产各享有1/10的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

  弃权损人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对于张某的做法,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的、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所以,如果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但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仍然放弃财产继承的权利,其行为明显影响了自己的清偿债务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据中国普法)

  法律顾问吉雅律师: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主任,高级律师,从业30年,银川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银川市工商联常委、银川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特邀指导员、宁夏企业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宁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服务与维权委员会主任。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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